本報訊 (記者 潘高峰)今年春節期間,煙花爆竹禁放區域和時間已經劃定。昨天,市政府轉發市公安局關於加強2014年春節期間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見,南京東路、人民廣場等路段和區域禁放煙花爆竹;浦東機場周邊等控制區域禁放升空高度超60米的煙花爆竹。禁放區域以外的臨時燃放時段為:1月30日(除夕)至2月4日(年初五)及2月14日(正月十五)的18時至次日8時。
  此外,嚴禁在搭建外立面腳手架的在建工地周邊50米範圍內、外牆保溫材料為易燃或可燃的建築物周邊60米範圍內,以及所有建築物室內、屋頂、陽臺等處燃放煙花爆竹。
  意見規定,本市禁止採購銷售個人燃放的小禮花類、摩擦類、煙霧類和內筒型組合煙花等危險性大的產品,組合盆花藥筒管徑不得超過30毫米。全市大力推行煙花爆竹專店經營模式,內環線以內區域的銷售專櫃和全市戶外搭建的臨時銷售點,憑《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》在2014年1月15日至2月4日(除夕前十五天至年初五)從事零售業務。
  意見規定,有條件的居民小區要劃定相對集中的燃放區域。對在禁放區域、禁放時間內和建築物內燃放煙花爆竹的,要及時予以勸阻。
  據統計,去年春節假期7天,除夕白天全市空氣處於優良級別,晚上8時煙花爆竹集中燃放開始,PM2.5小時濃度迅速上升,大年初一凌晨2時達到峰值523.7微克/立方米。直接導致大年初一全天的AQI值為233,達到重度污染。2月14日凌晨1時和2時,正值“迎財神”時段,PM2.5小時濃度增至269微克/立方米,也導致年初五全天空氣污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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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亂放煙花爆竹最高罰5萬
  ■ 國務院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第四十二條規定: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、地點燃放煙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,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;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。
  ■ 《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第十一條規定:違反本條例燃放煙花爆竹的,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,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可以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。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在燃放煙花爆竹後未清除燃放殘留物的,由公安機關責令其清除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。  (原標題:春節放煙花爆竹只有7個時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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